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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从1986年到现在

2021-02-12 19:21:22 点击: 著作权登记法律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指对著作权作出的登记与备案的法定程序。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登记,著作权人不能主张其权利。因此,著作权登记制度成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制度之一。目前,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著作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文化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纪念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从1986年到现在

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指对著作权作出的登记与备案的法定程序。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登记,著作权人不能主张其权利。因此,著作权登记制度成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制度之一。本文就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历程来一一介绍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是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起点。当时,由国家版权局、司法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发了《印发关于在中国实现著作权登记制度的通知》。此时,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经济权利,能够通过登记保护起来。然而,在这个时期,“人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导致登记数量很少。偶尔登记的作品也只是少数人房地产中增加的附属产权,手续繁琐又费时。因此,登记已成为著作权法中的形式条款。

在1986年到1991年的这段时间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运营进一步得到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始设立了著作权登记机构,对全民实行了著作权登记制度。可是,由于那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落后和人们缺乏对著作权的认知,著作权登记制度仍被认为是摆设。

90年代是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1990年,国际版权角逐扩大到中国,作品的外交、贸易、文化以及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进一步扩张。为了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1991年,国家版权局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和改革:一方面,修改了登记政策,把赠与和继承软件、没有经济价值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从必备条件中移除;另一方面,大幅度降低了登记费用。这一时期的调整,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以及著作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性,也使得著作权登记制度开始加速向前发展。

1995年,国家版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部共同发布了《著作权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协作机制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保证了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强化了著作权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从此,中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需要更大程度的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当然,著作权登记制度也得到了有氧的发展机会。2003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著作权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为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著作权行政部门作为著作权的登记机关;二是规定了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及公告的整个流程;三是明确了著作权登记的对象范围、登记证书的效力等。

时至今日,中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已走过三十多个年头,在各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登记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完备,依法应用登记制度的人数也不断增加。目前,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著作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文化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